郑兰运律师亲办案例
李XX犯单位行贿罪,宣告缓刑。
来源:郑兰运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07
浏览量:593

XX犯单位行贿罪,宣告缓刑。

 

案情介绍:

XX系广州花都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200751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,20075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。2007613日被取保候审。

XX任法定代表人期间,为使公司从南海XX厂获得非法利益,利用中秋节和春节等节日期间,多次送钱给南海XX厂厂长王XX,共计58万元。

 

案件结果:

审判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,对李XX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宣告缓刑5年。

 

辩护观点:

一、李XX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属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二、李XX的行为属单位犯罪,其主观恶性小,其行为也没有给国家、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,社会危害性较小。

三、李XX没有犯罪前科,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。

以上内容由郑兰运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兰运律师咨询。
郑兰运律师主任律师
帮助过1528好评数18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咨询解答快
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718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郑兰运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6*********644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718室